【导语】:小编为您整理了关于南宁非房屋类公积金提取材料的相关信息,希望对您有帮助,想了解更多请继续关注南宁本地宝为您带来的整理。
(一)离、退休的,提供:
1.基本资料; 2.退休证或劳动人事、社保等部门出具的证明(原件、复印件)。
(二)出境定居的,提供:
1.基本资料; 2.与原单位解除劳动、人事关系的有关文件(原件、复印);
3.派出所的户口注销证明、移民签证或当地居住证(原件、复印件,相关中文译件)。
(三)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
1.基本资料; 2.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文件或失业证(原件、复印件);
3.劳动鉴定委员会出具的《伤残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原件、复印件)。
(四)与单位解除劳动人事关系的,提供:
1.属非城镇户口从业人员、非广西籍从业人员、合同期限在一年(含)以内短期用工人员的,提供:
(1)基本资料; (2)解除劳动、人事关系的有关文件(原件、复印件);
(3)属非城镇户籍或非广西籍的,提供户口本(原件、复印件);
属合同期限在一年(含)以内的短期用工人员,提供劳动合同(原件、复印件);
2.属非城镇户口从业人员、非广西籍从业人员、合同期限在一年(含)以内短期用工人员以外的,提供:
(1)基本资料; (2)失业证或解除劳动、人事关系的有关文件(原件、复印件)。
受理时限:解除劳动、人事关系满两年或封存满两年后。
(五)到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辖区外工作但未离开广西的(办理转移手续),提供:
1.《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2.缴存人身份证(原件、正反面复印件);
3.接收单位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出具的转账账户证明(收原件)。
(六)到广西住房公积金管理辖区外工作的(可办理转移手续也可销户提取),提供:
1.基本资料; 2.属调动或任命的,提供调令或任命书(原件、复印件);
属解除劳动合同后又在外省找到新工作单位的,提供解除劳动、人事关系的相关文件(原件、复印件)及与新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工作证明;
3.(1)办理转移的,提供新单位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的开户银行名称和转账账户证明(收原件);(2)办理销户提取的,提供新工作所在地的住房公积金缴交证明或缴交养老或医疗等保险证明(原件、复印件)。
(七)缴存人死亡的,提供:
1.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填写《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表》,并由缴存单位签署意见、盖章。
2.缴存人、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3.死亡证明(指死亡通知书或火化证明或派出所注销户口证明)或被宣告死亡证明或被宣告失踪证明(原件、复印件);
4.证明住房公积金继承权或受遗赠权的公证书或法院判决书、法院调解书(原件、复印件)。
(八)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造成家庭困难的:
1、适用对象:缴存人及其家庭成员。包括缴存人配偶、双方父母,受监护的子女。
2.重大疾病范围:根据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和中国医师协会共同制定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确定。
3.造成家庭困难标准: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且当年医药费个人负担部分超过缴存人家庭当年收入的50%的。
提供资料:
1.基本资料; 2.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开具的疾病诊断证明(原件、复印件);
3.住院收费收据(原件、复印件); 4.家庭收入证明(原件);
5.家庭成员患病的,需提患者的身份证件,并提供患者与缴存人亲属关系的证明资料(结婚证、户口本或由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开具的亲属关系证明文件等)。
(九)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在岗职工不销户),提供:
1.基本资料; 2.南宁市(含六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济金领取证》或总工会发放的缴存人家庭特困证明(原件、复印件);
3.同一低保户中缴存人直系亲属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需提供结婚证、户口本或由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开具的亲属关系证明文件,缴存人直系亲属的身份证件(原件、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