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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参保女职工新增加50天产假是否计算生育津贴
2017-11-23 21:35【我要纠错】

【导语】:南宁参保女职工新增加50天产假是否计算生育津贴?南宁本地宝为您带来相关信息!

  参保女职工新增加50天产假是否计算生育津贴问题

  答:目前国家全面放开二孩政策,新增加的50天产假是否也计算生育津贴?根据《广西北部湾经济区生育保险暂行办法》(桂人社发[2014]7号)中第十六条规定:参保女职工生育津贴支付期限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关于产假的规定执行。参保女职工生育增加产假50天属于地方奖励性产假,因此参保女职工生育增加产假50天不享受生育保险津贴。但根据2016年1月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五条“符合法律法规生育子女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外,女方增加产假五十日,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二十五日。休假期间的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其工作单位不得扣减。”规定,参保女职工生育增加产假50天的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由工作单位发放。

  领取失业金期间生产的女职工,可否申报生育险费用问题

  答:根据《广西北部湾经济区生育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桂人社发【2014】7号)的文件内容:参保女职工失业后,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内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享受生育医疗保险费用待遇,不享受生育津贴待遇。

  问:休产假期间单位是否还需支付工资?

  答:生育保险的政策依据是《广西北部湾经济区生育保险暂行办法》桂人社发[2014]7号。该文件里的第十五条规定:生育津贴是女职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获得的工资性补偿,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计发。用人单位无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按照职工分娩前所在用人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计发。第十六条:生育津贴支付期限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关于产假的规定执行。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问:南宁市社会保险事业局在我市六个城区经办点地址、联系电话及工作时间?

  答:青秀区管理部 民族大道45号金融大厦A座2楼(国贸大厦旁) 2800185

  西乡塘区管理部 科园东五路6号南宁市政务服务中心2楼 3169352

  兴宁区管理部 兴宁区民主路14-8号工商银行2楼(展览馆附近) 5610560

  江南区管理部 江南区白沙大道138号江南新兴苑住宅小区内新兴苑会所3楼 4813275

  邕宁区管理部 仙葫大道福兴路3号3楼(邕宁区人社局办公楼) 4792351

  良庆区管理部 良庆区银海大道819号英华嘉园2号楼1楼(英华学校旁)4724819

  工作时间:上午9:00—12:00, 下午 1:00—5:00(西乡塘管理部1:00—4:30)

  注:对外办事时间:周一至周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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