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条件
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认定,属我市发展所需的特殊人才、特殊技能人员,在本市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可申请办理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的本市居民户口登记;
在本市无合法稳定住所的,经各级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同意,本人可在各级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办理集体户口;
与用人单位签订聘用(招用)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有集体户口的,经用人单位同意,本人可在用人单位办理集体户口。
注意事项:
未成年子女户口应与其父或母同在一户方可随迁,本人离婚要求随迁子女户口,子女必须判给本人方可迁入。
办理材料
1、申请入户人填写《各类人才户口迁移申请表》;
2、申请入户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入户人属未成年的,还须提交法定监护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的特殊人才、特殊技能的认定证明;
4、已婚的,提交结婚证;离婚的,提交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或已加盖生效印章的法院离婚判决书,或法院判决离婚生效证明书;
5、在本市有合法稳定住所的证明。
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核对申请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审批→审批→办结
办理地点
迁入地派出所户籍窗口。
上班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9:00-12:00,13:00-17:00
办理时限及费用
5个工作日办结,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