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非广西北部湾经济区户籍人员落户南宁需要什么条件?有需要什么材料?南宁本地宝为您带来相关信息!
办理条件
在本市参加社会保险(含累积计算其此前在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其他市参加社会保险)连续满1年并办理居住证的非广西北部湾经济区户籍人员,在本市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可申请办理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的本市居民户口登记。
办理材料
1、申请入户人填写《居住就业户口迁移申请表》;
2、申请入户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核原件,留复印件);
3、在广西北部湾经济区连续缴纳社会保险累计满1年的证明原件;
4、居住证(核原件,留复印件);
5、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证明材料。
注:
①配偶随迁的还需提供结婚证、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核原件,留复印件)。
②未成年子女随迁的还需提供父母结婚证(父母离婚的,提交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或已加盖生效印章的法院离婚判决书,或法院判决离婚生效证明书)、居民户口簿(核原件,留复印件)以及父母子女关系证明材料。
办理须知
一、本通知要求提供的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证明材料包括:
1.属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的,应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或买卖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及契税完税证。
2.属自建房的,应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或国有土地使用证,或集体土地使用证,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建房开工证,或有关部门颁发的房契或地契,或城建、规划、国土、乡镇土地管理等部门签发的准建证明,或村(居)委会出具的房屋权属证明。
3.属集资建房、市场运作建房、单位住房的,应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或与单位签订的购房协议,或单位分房证明。
4.属购买二手房、拍卖房屋的,应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
5.属租赁单位公有住房等公共租赁住房的,提供市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和单位同意迁入证明(二次租赁的,原承租人应当迁出后方可办理新承租人迁入)。
6.属个人租住的保障性住房、政策性住房、直管公房的,提供市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租住证明材料(二次租赁的,原承租人应当迁出后方可办理新承租人迁入)。
7.属租赁私有住房的,提供市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和房主的申请报告、住房产权权属证明及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二次租赁的,原承租人应当迁出后方可办理新承租人迁入)。
8.属投靠本市亲属(含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居住要求入户的,提供户主的申请报告、住房产权权属证明、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投靠人与户主的亲属关系证明。
9.属迁入用人单位或各级人才交流服务中心集体户的,提供用人单位或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同意接收证明。经用人单位或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单位同意接收户口,其配偶、子女的户口可办理随迁。
二、没有交付使用的住房、已列入违法用地违法建筑范围的住房、在废弃地址或虚拟地址上的住房不予办理户口迁入手续。
三、属租赁私有住房或投靠本市亲属,如房屋所有权人户口没有迁入该房户内的,经房屋所有权人同意,可允许入户申请人将户口迁入该房户内。
四、关于提供居住证证明材料的规定
1.申请人申办本市居民户口时间应在居住证的有效期内。
2.申请人申办本市居民户口的迁入地址应与居住证登记地址一致。
3.本通知涉及要求提供居住证或居住登记的条款,仅限于申请人本人提供,不得要求其随迁配偶、子女提供居住证或办理居住登记。
4.本通知户口申报事项不受居住证居住年限的限制。
五、关于在本市办理居住登记并拥有合法住宅用途房产且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落户有关问题的规定。
1.属2名以上共有人共同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经其他共有人提交同意迁入声明,可办理多名共有人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的本市居民户口登记。
2.房屋所在地居民户口簿户内的户主由房屋共有人协商后指定共有人其中之一人担任,如其他房屋共有人无法提供与户主关系证明的,可按“非亲属”申办本市居民户口登记。
注意事项
情形特别复杂的户口迁移事项,请向派出所户籍窗口咨询后再前往办理
办理流程
办理时限及收费标准
办理时限:5工作日
收费金额:0.00
办理地点
各派出所户籍窗口
南宁市公安局
地址:怡宾路8号
联系电话:0771-5878110
兴宁公安分局
地址:北宁街69号下辖派出所
联系电话:0771-2816104
青秀公安分局
地址:古城路4号下辖派出所
联系电话:0771-58880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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