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条件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新就业大中专毕业生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
1.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实际居住;
2.在本市城市规划区的城镇范围内无自有住房或者家庭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低于本市住房困难标准(现执行标准为13平方米);
3.自大中专院校毕业次月起计算不满五年。
一个家庭推举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主申请人。
主申请人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应当作为共同申请人。与主申请人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抚养关系的其他家庭成员,需要与主申请人共同申请的,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应当作为共同申请人。
主申请人的申请经受理机构受理后,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又提出申请的,受理机构不予受理;与主申请人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抚养关系的其他家庭成员,已经与主申请人共同申请,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又提出申请的,受理机构不予受理,政策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和与其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关系的监护人作为共同申请人提出申请;没有上述监护人的,可以由其他监护人代为申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1.正在享受住房保障的;
2.申请其他保障性住房、政策性住房已经受理的;
3.按照有关规定被限制申请资格的。
本市城市规划区包括:
1.青秀区、兴宁区、西乡塘区、江南区、良庆区、邕宁区;
2.经开区、高新区。
注:本市城市规划区不含市辖县、武鸣区、东盟经济开发区。
办理材料
新就业大中专毕业生应当提供以下申请材料原件,由受理机构现场核验:
1.申请人身份证件、户口簿(新就业大中专毕业生个人申请的可以不用核验户口簿);
2.申请人结婚证、离婚证及离婚协议或者法院生效法律文书;
3.主申请人大中专院校毕业证(自毕业的次月起计算不满5年;
4.除武鸣区户籍外的其他非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户籍的共同申请人的居住证。
注意事项:
1.已取得实物配租家庭和个人申请续租时,除武鸣区户籍外的其他非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户籍的原申请人,可以凭公安部门受理居住证的回执单、申报居住登记证明等材料原件核验,进行缺项受理,但需提交书面承诺,承诺自提交续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将居住证补交到公租房审核部门进行核验,否则市住房保障部门有权取消保障资格;已取得实物配租的家庭申请续租时,新增加的除武鸣区户籍外的其他非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户籍的申请人,应当提供居住证原件,由受理机构现场核验。
2.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必须作为共同申请人,不在本市居住或者未按要求提供有关居住证等材料核验的,不列入实物配租保障人口,与主申请人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抚养关系的其他家庭成员未按要求提供居住证等材料核验的,不得共同申请。
3.申请人提供的居住证应当在有效期内,居住证有效期为一年,以居住证签发日期为起点,公租房申请受理日期为终点计算居住证是否在有效期内,审核过程中过期的,应当提交有效的居住证核验。
办理流程
办理时限及费用
办结时限
25个工作日(不含核准阶段公示时间)
收费标准
免费
办理地点
办理时间
受理申请通告公布的申请受理期限内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08:00-12:00
下午15:00-18:00
办理地点
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