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南宁买房提取公积金怎么办理?需要什么条件以及材料?南宁本地宝为您带来相关信息!
提 取 条 件:
一、缴存职工购买自住住房的,可以按规定申请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
自住住房是指职工工作、生活(以工作单位或户籍为准)所在市辖区内居住,并对该房屋拥有所有权的住房,包括普通商品房、自建房、全额集资建房、经济适用住房等,不包括无合法产权的住房、商业用房、办公用房、别墅、商铺、车库、地下室等非自住住房的构筑物。
二、缴存职工购买自住住房,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后仍不足以支付该笔住房消费支出的,其父母、子女(以下简称直系亲属)可在限额内按规定提取各自的住房公积金。
办理材料:
商品房:
1.《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2.身份证原件;
3.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或已在我管理中心绑定的本人I类银行卡;
4.购房合同(原件);
5.《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原件、复印件);
6.支付房款的收据或发票(原件、复印件)
二手房、拍卖房屋、现房:
1.《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2.身份证原件;
3.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或已在我管理中心绑定的本人I类银行卡;
4.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登记证(原件、复印件);
5.契税完税凭证(原件、复印件);
属婚内购房但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登记证上标明为“单独所有”的,房屋产权人的配偶就购买该房产申请提取时,还需提供结婚证(原件、复印件)外以及夫妻双方到我中心服务网点面签知晓协议。
全额集资建房、市场运作房:
1.《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2.身份证原件;
3.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或已在我管理中心绑定的本人I类银行卡;
4.购房合同或购房协议(原件);
5.当地房改部门出具的准购资格材料(建房情况汇总表)(原件、复印件);
6.支付房款的收据或发票(原件、复印件)。
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房、拆迁安置房:
1.《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2.身份证原件;
3.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或已在我管理中心绑定的本人I类银行卡;
4.改造(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原件、复印件,还建户或安置户提供);
5.新购房合同(原件、复印件);
6.当地房改部门出具的非还建住房准购证、还建住房确认证(准购资格材料)或征地拆迁部门出具的安置(补偿)方式材料(原件、复印件);
7.支付房款的收据或发票(原件、复印件)。
公有住房:
1.《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2.身份证原件;
3.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或已在我管理中心绑定的本人I类银行卡;
4.购房合同或购房协议(原件、复印件);
5.《出售国有住房核定产权通知书》或《公有住房出售评估表》(原件、复印件);
6.支付房款的收据或发票(原件、复印件)。
支付保障性住房首付:
1.《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2.身份证原件;
3.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或已在我管理中心绑定的本人I类银行卡;
4.保障性住房认购协议书(原件、复印件);
5.①购经济适用住房的,提供: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购房准购证(原件、复印件);②购限价普通商品住房的,提供: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待购通知书(原件、复印件);与售房单位签订的选房确认书(原件、复印件)。
直系亲属提取:
1.《直系亲属(父母、子女)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
2.身份证原件;
3.户口簿、出生证、结婚证等亲属关系材料;
4.购房人不在我管理中心缴存的,应提供其缴存的公积金中心出具的已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凭证或回执;
5.根据本表对应的购房类型提供相应的购房材料。
注意事项:
1.配偶提取:以配偶的购房材料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需提供结婚证(原件、复印件)。
2.离异职工:申请购房提取的离异职工需提供离婚证或有效的婚姻关系材料。
3.复印件:请使用A4纸复印,不得缩印、彩印。
4.委托代办:除所需材料外,提供提取人本人书面授权委托书(需委托人签名按手印)和代办人身份证原件。
5.绑定个人银行卡:未绑定个人银行卡的,可登陆我中心网站www.nngjj.com个人网厅、微信网厅进行绑定。办理业务前请确认所提供的银行卡状态正常。
6.异地购房:
(1)2017年10月31日后职工(或配偶)在南宁市行政区域外购房并申请提取的,购房地须为职工(或配偶)户籍地或工作地。①属户籍地购房的,提供户口簿(原件、复印件,身份证住址和签发机关非广西区内的可只提供身份证不需提供户口簿);属工作地购房的,提供单位出具的工作情况说明(原件、复印件)或工作地社保(住房公积金)缴交证明材料(原件、复印件)。②提供房屋所在地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所购房屋备案信息查档资料(原件、复印件)。
(2)2017年10月31日(含)之前购买的异地房申请提取时,除对应的购房材料外,还需提供购房的契税完税凭证或银行转账凭证(POS机转账回单或转账银行卡流水)。
提取时限和额度:
时限:支付房款(不含贷款)或购房合同(协议)生效之日起两年内(购买二手房或拍卖房的,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登记证取得之日起两年内),一次性提取,过期不再受理。
额度:同一套房屋所有提取人的提取总额不超过实际支付该所购住房的价款。属分期付款的,可根据购房合同(协议)的付款约定分次提取,每年可提取一次,每次提取额不超过未提取期间支付的房款。
办 理 时 间:
城区营业部:星期一至五 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节假日除外,下同)
县管理部:星期一至五 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11月1日—4月30日)
15:00—18:00(5月1日—10月31日)
特别提示: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需进行对账结算,不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
温馨提示:微信搜索公众号南宁本地宝,关注后在对话框回复【公积金】,获取公积金办理预约,账户查询,提取+贷款+缴存+转移办理指南、网上办理入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