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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办理材料
2018-12-13 14:11【我要纠错】

【导语】:南宁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办理材料需要哪些?南宁本地宝为您带来相关信息!

  在本市参加社会保险并办理居住证的农业转移人口落户:

  (1)申请入户人填写《居住就业户口迁移申请表》;

  (2)申请入户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核原件,留复印件);

  (3)在本市缴纳的社会保险证明原件;

  (4)居住证(核原件,留复印件);

  (5)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证明材料。

  注:①配偶随迁的还需提供结婚证、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核原件,留复印件)。

  ②未成年子女随迁的还需提供父母结婚证(父母离婚的,提交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或已加盖生效印章的法院离婚判决书,或法院判决离婚生效证明书)、居民户口簿(核原件,留复印件)以及父母子女关系证明材料。

  注意事项:

  一、本通知要求提供的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证明材料包括:

  1.属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的,应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或买卖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及契税完税证。

  2.属自建房的,应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或国有土地使用证,或集体土地使用证,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建房开工证,或有关部门颁发的房契或地契,或城建、规划、国土、乡镇土地管理等部门签发的准建证明,或村(居)委会出具的房屋权属证明。

  3.属集资建房、市场运作建房、单位住房的,应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或与单位签订的购房协议,或单位分房证明。

  4.属购买二手房、拍卖房屋的,应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

  5.属租赁单位公有住房等公共租赁住房的,提供市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和单位同意迁入证明(二次租赁的,原承租人应当迁出后方可办理新承租人迁入)。

  6.属个人租住的保障性住房、政策性住房、直管公房的,提供市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租住证明材料(二次租赁的,原承租人应当迁出后方可办理新承租人迁入)。

  7.属租赁私有住房的,提供市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和房主的申请报告、住房产权权属证明及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二次租赁的,原承租人应当迁出后方可办理新承租人迁入)。

  8.属投靠本市亲属(含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居住要求入户的,提供户主的申请报告、住房产权权属证明、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投靠人与户主的亲属关系证明。

  9.属迁入用人单位或各级人才交流服务中心集体户的,提供用人单位或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同意接收证明。经用人单位或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单位同意接收户口,其配偶、子女的户口可办理随迁。

  二、没有交付使用的住房、已列入违法用地违法建筑范围的住房、在废弃地址或虚拟地址上的住房不予办理户口迁入手续。

  三、属租赁私有住房或投靠本市亲属,如房屋所有权人户口没有迁入该房户内的,经房屋所有权人同意,可允许入户申请人将户口迁入该房户内。

  四、关于提供社会保险证明材料的规定

  1.在本市参加社会保险包括中央、自治区直属在邕单位向自治区人社部门缴纳的社会保险和用人单位在本市人社部门缴纳的社会保险。

  2.连续参加社会保险,是指申办之日前不间断缴纳(含补缴)社会保险,申请人申办本市居民户口的时间应为其在本市参保期限内,如发生间断,不认定其为连续年限,不能累积计算在间断前的参保年限。

  五、关于提供居住证证明材料的规定

  1.申请人申办本市居民户口时间应在居住证的有效期内。

  2.申请人申办本市居民户口的迁入地址应与居住证登记地址一致。

  3.本通知涉及要求提供居住证或居住登记的条款,仅限于申请人本人提供,不得要求其随迁配偶、子女提供居住证或办理居住登记。

  4.本通知户口申报事项不受居住证居住年限的限制。

  六、关于提供父母子女关系证明材料的规定

  1.申请人原居民户口簿反映出父母子女关系的,提供原居民户口簿的原件、复印件。

  2.申请人原居民户口簿、各级公安人口信息系统(数据库)、户籍档案都不能反映其亲属关系的,可要求由申请人提交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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