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范围
(一)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受理下列工作事项:
1.合同;
2.继承;
3.委托、声明、赠与、遗嘱;
4.财产分割;
5.招标投标、拍卖;
6.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
7.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
8.公司章程;
9.保全证据;
10.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
11.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
(二)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关可以办理下列事项:
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公证机关登记的事务;
2.提存;
3.保管遗嘱、遗产或者其他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财产、物品、文书;
4.代写与公证事项有关的法律事务文书;
5.提供公证法律咨询。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有关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
公证材料
申请办理房产证公证应提交如下证件:
1、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薄或其他身份证明。申请人如在国外、港澳台的应提交护照。
2、申请人应提交房产证。
3、申请人委托他人代办的应提供代办人的相关身份证明。
4、如为法人(企业)申请办理房产公证的,应提交法人的资格证明、营业执照、房产证,委托他人代办的还应提交代办人的相关身份证明及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授权委托书。
办理结婚证明公证应提交以下材料:
1.当事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护照等身份证明;
2.当事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有关婚姻状况证明;
3.结婚证(结婚证丢失的应提交婚姻登记机关发放的《夫妻关系证明书》);
4.结婚公证需要加贴照片的,应提交配偶双方近期双人照片若干张;
5.由他人代为办理的提供委托书、受托人的居民身份证。
办理未婚、离婚、未再婚、丧偶公证应提供以下材料:
1.当事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护照等身份证明;
2.当事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档案存放部门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证明要根据当事人办理何种公证写明当事人未婚或结婚、离婚、未再婚、丧偶等的情况);
3.办理离婚公证的应提交离婚证或人民法院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等(离婚证丢失的,应提交婚姻登记机关发放的《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
4.办理丧偶公证的要提供配偶死亡证明或尸体火化证明及派出所注销户口的证明;
5.发往泰国使用的未婚公证书,当事人需提交本人近期2寸免冠照片若干张;
6.由他人代为办理的提供委托书、受托人的居民身份证。
办理法人章程公证提供以下材料:
1、法人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的资格证明(年检有效的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申请人的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2、代理人代为申请的,委托代理人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3、法人章程文本;
4、如果属于公司章程,应提交全体股东代表一致同意公司章程的意见书;
5、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它材料。
特别提示:
1、法人章程应依法订立,章程内容不得与法律相抵触,也不得规避法律。
2、法人章程应加盖法人印鉴。
请注意:具体所需材料以公证员现场咨询为准。
办理借款合同公证应提供以下材料:
(1)法人资格证明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
(2)代理人代为申请的,委托代理人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3)借款合同文本;
(4)有担保方的,提交担保文件;
(5)抵押贷款后,按合同份数提交抵押物清单、所有权或经营管理权证明;
(6)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注意:应在借款方所在地公证处办理。
申请办理法人授权委托书公证,当事人应向公证处提交以下证件和材料:
1. 法人资格证明;
2. 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及其本人的身份证件;
3. 拟办理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公证处亦可代拟授权委托书)。
注意事项:
1. 法定代表人应亲自到公证处提出申请,不得委托他人代理。
2. 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代理日期和有效期、有无转委托的权利等,授权委托书应由法定代表人在公证员面前亲自签名、盖章,并加盖法人公章。
申办提存公证需提供下列材料:
1、申请人是法人的,应提交法人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证明及身份证件,委托代理人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件;申请人是公民的,应提交本人的户口薄、居民身份证,委托他人办理公证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证;
2、已生效且履行期届满之合同或文书(如担保书、赠与书、司法文书、行政决定据以履行义务的依据)或交易双方所拟签订之合同或拟履行之合同(担保提存);
3、以提存方式清偿债务或担保债务履行的有关证明材料,如债务确实无法履行之证明;
4、提存受领人姓名(名称)、地址、邮编、联系电话或其他情况及联系方式等;
5、提存标的物种类、质量、数量、价值的明细表;
6、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注意事项:
1、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价款;
2、标的物提存后,除债权人下落不明的以外,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或债权人的继承人、监护人;
3、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收费标准:
提存公证按提存标的物价值的3‰收费。
公证流程
1、咨询:每种不同的公证事项所需要提供的材料都有可能因事而异,在申请办理公证前,可来到公证处,或通过电话将您的具体情况如实的告知公证人员,咨询时最好能同时提供您所需公证事项的相关材料,如身份证明、死亡证明、财产凭证等,避免多次来访或其他不必要的麻烦。
2、申请:携带好公证人员要求的所有证件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1份到公证处,由公证人员审核是否齐全。
3、审查:公证员将会在收到材料后对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核查,必要时到实地进行核实,并走访相关出具人(单位)。
4、办理:在公证处办理公证业务,请记得带上所有证件的原件,否则会影响您的办理。
5、出证:在受理公证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出具公证书。通知领证时间内,请携带本人的身份证明和公证费发票,前往领取公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