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在城区烟花爆竹禁燃区域范围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现将相关事宜告知如下:
禁止区域:
(一)金城江区。东至东江镇加道村金宜一级路龙江大桥西桥头,西至六圩镇良伞高速公路拉夺桥,南至汕昆高速公路,北至东江镇加辽社区全境、南方冶炼厂旧址、生富冶炼厂旧址。
(二)宜州区。东至第一污水处理厂,西至广维路口,南至城南峡口(龙江新城南面),北至石牛隘脚。
处罚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造成国家、集体财产损失或他人人身伤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欢迎广大市民朋友监督举报,举报电话: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