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南宁鼓励落户政策是什么?需要哪些条件?办理材料需要哪些?南宁本地宝为您带来相关信息!
1、获得本市荣誉称号人员落户
申请条件:
获得本市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等荣誉称号的市外人员,可申请办理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的本市居民户口登记。
申请材料:
1.申请入户人填写《居住就业户口迁移申请表》;
2.申请入户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等荣誉证书;
4.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证明材料。
5.其他需补充的相关材料:
(1) 配偶随迁的还需提供结婚证。
(2)未成年子女随迁的还需提供父母结婚证。
(3)父母离婚申请随迁由其抚养的未成年子女的,提交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或已加盖生效印章的法院离婚判决书,或法院判决离婚生效证明书。
2、农业转移人口落户
申请条件:
在本市参加社会保险并办理居住证的农业转移人口,可申请办理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的本市居民户口登记。
申请材料:
1.申请入户人填写《居住就业户口迁移申请表》;
2.申请入户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在本市缴纳的社会保险证明原件;
4.居住证;
5.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证明材料;
6.其他需补充的相关材料:
(1) 配偶随迁的还需提供结婚证。
(2)未成年子女随迁的还需提供父母结婚证。
(3)父母离婚申请随迁由其抚养的未成年子女的,提交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或已加盖生效印章的法院离婚判决书,或法院判决离婚生效证明书。
3、在本市参加社会保险并已安置的退出现役军人落户
申请条件:
在本市参加社会保险并已安置的退出现役军人,可申请办理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的本市居民户口登记。
申请材料:
1.申请入户人填写《居住就业户口迁移申请表》;
2.申请入户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在本市缴纳的社会保险证明原件;
4.退出现役的证件;
5.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证明材料;
6.其他需补充的相关材料:
(1) 配偶随迁的还需提供结婚证。
(2)未成年子女随迁的还需提供父母结婚证。
(3)父母离婚申请随迁由其抚养的未成年子女的,提交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或已加盖生效印章的法院离婚判决书,或法院判决离婚生效证明书。
办理须知
一、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规定
合法稳定住所指:
①购买的商品住房;
②具有合法手续的自建房;
③受赠、继承的产权房;
④取得《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的租赁住房;
⑤个人购买或租住的各类保障性住房、政策性住房和公有住房;
⑥本市亲属(含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拥有合法产权且同意居住的住房。
二、本通知要求提供的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证明材料包括:
1.属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的,应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或买卖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及契税完税证。
2.属自建房的,应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或国有土地使用证,或集体土地使用证,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建房开工证,或有关部门颁发的房契或地契,或城建、规划、国土、乡镇土地管理等部门签发的准建证明,或村(居)委会出具的房屋权属证明。
3.属集资建房、市场运作建房、单位住房的,应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或与单位签订的购房协议,或单位分房证明。
4.属购买二手房、拍卖房屋的,应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
5.属租赁单位公有住房等公共租赁住房的,提供市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和单位同意迁入证明(二次租赁的,原承租人应当迁出后方可办理新承租人迁入)。
6.属个人租住的保障性住房、政策性住房、直管公房的,提供市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租住证明材料(二次租赁的,原承租人应当迁出后方可办理新承租人迁入)。
7.属租赁私有住房的,提供市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和房主的申请报告、住房产权权属证明及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二次租赁的,原承租人应当迁出后方可办理新承租人迁入)。
8.属投靠本市亲属(含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居住要求入户的,提供户主的申请报告、住房产权权属证明、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投靠人与户主的亲属关系证明。
9.属迁入用人单位或各级人才交流服务中心集体户的,提供用人单位或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同意接收证明。经用人单位或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单位同意接收户口,其配偶、子女的户口可办理随迁。
三、没有交付使用的住房、已列入违法用地违法建筑范围的住房、在废弃地址或虚拟地址上的住房不予办理户口迁入手续。
四、属租赁私有住房或投靠本市亲属,如房屋所有权人户口没有迁入该房户内的,经房屋所有权人同意,可允许入户申请人将户口迁入该房户内。
五、关于提供居住证证明材料的规定
1.申请人申办本市居民户口时间应在居住证的有效期内。
2.申请人申办本市居民户口的迁入地址应与居住证登记地址一致。
3.本通知涉及要求提供居住证或居住登记的条款,仅限于申请人本人提供,不得要求其随迁配偶、子女提供居住证或办理居住登记。
4.本通知户口申报事项不受居住证居住年限的限制。
六、关于提供父母子女关系证明材料的规定
1.申请人原居民户口簿反映出父母子女关系的,提供原居民户口簿的原件、复印件。
2.申请人原居民户口簿、各级公安人口信息系统(数据库)、户籍档案都不能反映其亲属关系的,可要求由申请人提交下列之一材料来认定申请人的父母子女关系:
(1)申请人或被投靠人原户籍地派出所出具的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2)出生医学证明,或公证书,或法院判决书,或独生子女证等由相关部门签发的能证明亲属间关系的相关证件或文书。
(3)申请人或被投靠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和个人履历表复印件。
(4)申请人或被投靠人所在单位无人事部门的,提交申请人或被投靠人人事档案所在地档案管理部门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和个人履历表复印件。
(5)子女原始学籍档案(加盖学校公章)。
(6)其他的亲属关系证明。
注意事项
情形特别复杂的户口迁移事项,请向派出所户籍窗口咨询后再前往办理
咨询电话:
南宁市公安局人口管理支队:2891289
兴宁公安分局: 2821472
青秀公安分局: 5772541
江南公安分局: 4815394
西乡塘公安分局: 3853630
青秀山公安分局: 2114966
高新公安分局: 3213226
南湖公安分局:5551553
良庆公安分局: 4890556
邕宁公安分局: 4728106
武鸣公安分局:6229600
宾阳县公安局:8237172
横县公安局:7232078
上林县公安局:5221393
隆安县公安局:6530270
马山县公安局:6803545
办理时间:
城区内:9:00-12:00,13:00-17:00;
县域内:
夏季:8:00-12:00,15:00-18:00;
冬季:8:00-12:00,14:30-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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