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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江南区2021年现行就业创业补贴政策
2021-08-05 17:04【我要纠错】

【导语】:补贴有公益性岗位补贴、公益性岗位社保补贴、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保补贴、吸纳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保补贴等。

  公益性岗位补贴

  补贴对象: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所属机构

  补贴标准:不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30%。

  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事权责任部门:江南区劳动保障管理中心

  政策文号:桂人社规〔2020〕2号

  经办联系电话:0771-4838560

  补贴对象: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企业

  补贴标准:每人每月600元。

  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事权责任部门:南宁市就业服务管理中心

  政策文号:桂人社规〔2020〕7号

  经办联系电话:0771-5533132

  公益性岗位社保补贴

  补贴对象: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所属机构。

  补贴标准: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单位,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按单位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的单位部分给予补贴。

  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事权责任部门:江南区劳动保障管理中心

  政策文号:桂人社规〔2020〕2号

  经办联系电话:0771-4838560

  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

  补贴对象: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单位。

  标准条件: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单位,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按单位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的单位部分给予补贴。

  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事权责任部门:南宁市就业服务管理中心

  政策文号:桂人社规〔2020〕2号

  经办联系电话:0771-5533132

  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保补贴

  补贴对象:就业困难人员

  补贴标准:按不超过个人实际缴费的2/3给予补贴。

  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事权责任部门:江南区劳动保障管理中心

  政策文号:桂人社规〔2020〕2号

  经办联系电话:0771-4838560

  吸纳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

  补贴对象:对招用毕业年度或离校2年内全日制高校毕业生和非全日制研究生的中、小微企业或社会组织。

  补贴标准:按单位为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单位部分给予补贴。

  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事权责任部门:南宁市就业服务管理中心

  政策文号:桂人社规〔2020〕2号

  经办联系电话:0771-5505371

  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保补贴

  补贴对象:离校2年内全日制高校毕业生和非全日制研究生。

  补贴标准:按不超过个人实际缴费的2/3给予补贴。

  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事权责任部门:南宁市就业服务管理中心

  政策文号:桂人社规〔2020〕2号

  经办联系电话:0771-5505371

  吸纳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社会保险补贴

  补贴对象:吸纳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就业的企业或社会组织。

  补贴标准:对招用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的单位,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按单位为贫困劳动力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的单位部分(给予)补贴。

  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事权责任部门:南宁市就业服务管理中心

  政策文号:桂人社规〔2020〕2号

  经办联系电话:0771-5505371

  企业新增岗位社会保险补贴

  补贴对象:在我区社保机构参保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保满1年的企业。

  补贴标准:每新增1个就业岗位,按企业为新招用人员实际缴费的月人均额度为基数给予社保补贴,不包含新招用人员个人应缴部分。

  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重点企业补贴期限可延长至2年

  事权责任部门:南宁市就业服务管理中心

  政策文号:桂人社规〔2020〕2号

  经办联系电话:0771-5505371

  吸纳毕业生和登记失业青年就业见习补贴

  补贴对象:经各级人社部门认定为就业见习基地的单位,吸纳毕业学年和离校2年内的高校毕业生、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和16-24岁已登记失业青年参加就业见习。

  补贴标准:1500元/月;对见习人员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单位,补贴标准为2000元/月。

  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

  事权责任部门:南宁市人才服务管理办公室

  政策文号:桂人社规〔2020〕5号

  经办联系电话:0771-5381317

  求职创业补贴

  补贴对象:毕业学年的残疾、获得国家助学贷款或属于低保家庭、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特困人员(孤儿)中的高校毕业生、中等职业学校(含技校)毕业生

  补贴标准:按上年度全区一类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80%给予补贴。

  补贴期限:一次性。

  事权责任部门:市本级高校、中职(技校)——市就业中心

  各县、武鸣区中职(技校)——各县、武鸣区就业中心

  政策文号:桂人社发〔2017〕75号、桂人社函〔2019〕189号

  经办联系电话:0771-5505371

  创业扶持补贴

  补贴对象:首次在设区市辖区内创办小微企业,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毕业5年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

  补贴标准:补贴标准:5000元/户;创业在贫困地区的补贴标准提高至10000元/户。

  补贴期限:一次性。

  事权责任部门:江南区劳动保障管理中心

  政策文号:桂人社规〔2020〕2号

  经办联系电话:0771-4306410

  农民工创业就业奖补

  1.对广西户籍农民工新创办的各类市场主体(含企业、个体工商户等)给予一次性创业奖补。

  标准条件:给予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奖补。

  2.补贴对象:对农民工新创办的市场主体带动就业的,按其实际吸纳就业人数给予一次性带动就业奖补。

  标准条件:市场主体吸纳就业3 人以上(含)、10 人以下的,按1000元/人的标准给予奖补;吸纳就业10 人以上(含)、20 人以下的,按1200 元/人的标准给予奖补;吸纳就业20 人以上(含)的,按1500 元/人的标准给予奖补;每个企业最高奖补不超过3 万元,且只能申请一次。

  事权责任部门:江南区劳动保障管理中心

  政策文号:桂人社规〔2018〕11号

  经办联系电话:0771-4979781

  中、小微企业(社会组织)吸纳毕业生就业补贴

  补贴对象:对招用毕业年度或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的中小微企业或社会组织

  补贴标准:2000元/人。

  补贴期限:一次性。

  事权责任部门:南宁市就业服务管理中心

  政策文号:桂人社规〔2020〕2号、桂就业领办发〔2020〕4号

  经办联系电话:0771-5505371

  企业吸纳脱贫劳力就业奖补

  补贴对象:对招用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连续工作6个月以上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或社会组织

  补贴标准:2000元/人。

  补贴期限:每人每年一次。

  事权责任部门:南宁市就业服务管理中心

  政策文号:桂人社规〔2020〕2号

  经办联系电话:0771-5505371

  孵化基地管理服务补贴

  补贴对象:经人社部门认定的孵化基地企业

  补贴标准

  ①每扶持一户孵化企业(含经登记注册的各类经营单位、社会组织,下同)成功运营一年并带动3人及以上就业的(指已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年内至少有6个月以上通过银行发放的工资流水、劳务报酬凭证或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缴费记录的人员),按每户1.3万元/年的标准予以基地管理服务补贴,服务每户孵化企业可享受管理服务补贴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②创业孵化基地每成功孵化一户创业团队(创业团队须由3人及以上组成,有具体创业项目并向基地提交创业计划书;成功孵化创业团队指创业团队入驻基地孵化满3个月以上成功办理营业执照且注册地在基地内),按每户2000元的标准予以基地一次性孵化服务补贴。成功孵化一户创业团队办理多个营业执照的只能享受一次孵化服务补贴,每个基地每年享受孵化服务补贴最高不超过20万元。

  补贴期限:一次性

  事权责任部门:南宁市就业服务管理中心

  政策文号:桂人社规〔2020〕2号

  经办联系电话:0771-5505370

  孵化企业入驻创业孵化基地各项补贴

  补贴对象:入驻创业孵化基地的孵化企业

  标准条件

  ①场地、水电、物业补贴。与创业孵化基地签订场地租用合同的孵化企业,可按实际发生成本申请场地、水电、物业补贴,标准条件最高不得超过1500元/户/月(三项合计),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②一次性创业补贴。孵化企业入驻创业孵化基地正常纳税经营满1年并依法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5000元/户的一次性补贴。

  ③一次性带动就业补贴。入孵后新吸纳人员就业(该人员的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签订日期须在入孵协议签订日期之后,劳务派遣人员除外)并为其缴纳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费满3个月的孵化企业,按2000元/人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带动就业补贴。吸纳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等重点群体就业的,还可按有关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上述创业和带动就业补贴不可与其他同类型就业创业补贴重复享受。同一人员不能同时以多个项目创业者或就业人员身份享受创业孵化基地相关补贴。

  事权责任部门:南宁市就业服务管理中心

  经办联系电话:0771-5505370

  创业孵化基地奖补 

  (1)补贴对象:认定为国家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的单位。

  标准条件:100万元

  补贴期限:一次性

  (2)补贴对象:认定为自治区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的单位。

  补贴标准:50万元,其中授牌当年支付30万元,第二年复评合格的再拨付20万元,复评不合格的,20万元不予拨付。

  补贴期限:一次性

  (3)补贴对象:认定为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的单位。

  补贴标准:50万元;

  补贴期限:一次性。

  事权责任部门:南宁市就业服务管理中心

  政策文号:南人社规〔2018〕9号

  经办联系电话:0771-5505370

  职业介绍补贴

  补贴对象: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经纪人等市场主体;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

  标准条件:组织农村劳动力和登记失业人员到企业就业,协助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满3个月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经纪人等市场主体。

  补贴标准:1000元/人;

  补贴期限:每成功介绍一名人员就业,可申请一次补贴。每人次每年可申请一次。

  事权责任部门:南宁市就业服务管理中心

  政策文号:桂就业领办发〔2020〕4号

  经办联系电话:0771-5505263

  就业帮扶车间带动脱贫劳动力就业补贴

  补贴对象:吸纳脱贫劳动力的就业帮扶车间

  标准条件:就业扶贫车间与脱贫劳动力签订劳务协议或承揽合同,在1年内累计工作不少于6个月并给付不低于6000元劳动报酬的,按照每人每年2000元的标准给予带动就业补贴。

  事权责任部门:江南区劳动保障管理中心

  政策文号:桂人社发〔2017〕83号

  经办联系电话:0771-4306410

  就业券补贴

  补贴对象:吸纳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企业。

  标准条件:企业吸纳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按2000元/人的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带动就业补贴。“就业券”持券人每年使用“就业券”不得超过2次。

  事权责任部门:南宁市就业服务管理中心

  政策文号:桂人社规〔2020〕10号

  经办联系电话:0771-5505367

  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一)企业新型学徒职业培训补贴  

  补贴对象:企业。

  标准条件:中级工:4000元/人;高级工:6000元/人,支出低于4000元的,据实申请补贴。

  事权责任部门:江南区劳动保障管理中心

  政策文号:桂人社规〔2020〕2号

  经办联系电话:0771-4838560

  (二)转岗转业和职业技能提升培训  

  补贴对象: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政府批准的高等院校、职业院校、公共实训机构及其运营机构、职业培训机构为职工开展技能培训的企业。

  培训对象:企业职工。

  标准条件:(1)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的,初级工:1800元/人;中级工:2500元/人;高级工:4000元/人;技师:6000元/人;高级技师:8000元/人。(2)培训后仅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800元/人。

  事权责任部门:江南区劳动保障管理中心

  政策文号:桂人社规〔2020〕2号

  经办联系电话:0771-4838560

  (三)就业技能培训  

  补贴对象:贫困家庭劳动者、应届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肄)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标准条件:培训后取得相应证书的,按照初级工1800元/人、中级工2500元/人、高级工4000元/人、技师6000元/人、高级技师8000元/人、专项职业能力证书800元/人的标准给予就业技能培训补贴。

  事权责任部门:江南区劳动保障管理中心

  政策文号:桂人社规〔2020〕2号

  经办联系电话:0771-4838560

  (四)创业培训补贴  

  补贴对象:贫困家庭劳动者、应届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肄)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标准标准:800-1800元/人

  事权责任部门:江南区劳动保障管理中心

  政策文号:桂人社规〔2020〕2号

  经办联系电话:0771-4838560

  (五)劳动预备制培训补贴  

  补贴对象:对为城乡为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最低入学年龄15周岁)垫付劳动预备制培训费,通过一个学年(按10个月计)的培训后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培训机构。

  标准标准:3100-5000元/人

  事权责任部门:江南区劳动保障管理中心

  政策文号:桂人社规〔2020〕2号

  经办联系电话:0771-4838560

  (六)职业技能培训生活费(含交通费)补贴  

  补贴对象: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贫困家庭劳动者、就业困难人员、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中的农村学员(不含劳动预备制、职业院校在校生和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两后生”中期就业技能培训补贴对象)。

  标准标准:300-1000元/人;参加项目制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期间,补贴标准为50元/人•天

  事权责任部门:江南区劳动保障管理中心

  政策文号:桂人社规〔2020〕2号

  经办联系电话:0771-4838560

  (七)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补贴对象:①2019年12月20日起,享受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的当次培训后参加职业资格鉴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专项职业能力认定、创业培训合格证书考核合格取得相应证书的个人(不含劳动预备制、职业院校在校生和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两后生”中期就业技能培训补贴对象)或企业。②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或创业培训鉴定取得职业资格证、职业技能等级证、专项职业能力证或创业培训合格证的“五类人员”(不含劳动预备制、职业院校在校生和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两后生”中期就业技能培训补贴对象)、去产能失业人员。

  补贴标准:按照该职业(工种)的技能鉴定及创业培训考核鉴定收费标准核拨鉴定补贴,拨付给补贴对象的鉴定补贴不得超过其所支付的费用。

  事权责任部门:江南区劳动保障管理中心

  政策文号:桂人社规〔2020〕2号

  经办联系电话:0771-4838560

  (八)以工代训补贴  

  补贴对象:对吸纳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就业困难人员,并签订6个月及以上劳动合同(协议)或承揽合同,通过在岗实践提升技能开展以工代训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认定的扶贫车间等各类生产经营主体。

  标准标准:500元/人/月,拨付企业,由企业用于开展以工代训、职工生活补助等支出。

  事权责任部门:江南区劳动保障管理中心

  政策文号:桂人社规〔2020〕2号

  经办联系电话:0771-48385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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