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参保人员在选定的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门诊医疗费用由门诊医疗统筹按相关规定支付。
01、门诊医疗统筹待遇
参保人员在选定的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门诊医疗费用由门诊医疗统筹按下表规定支付。
备注:参加大学生门诊医疗统筹的在校学生门诊医疗统筹待遇适用于校内定点医疗机构,个人自付比例原则上不低于10%,具体由学校定点医疗机构确定。
02、住院医疗待遇
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按下表规定支付。
03、门诊慢性病医疗待遇
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门诊特殊慢性病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按下表规定支付。
注:1.使用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和《医疗服务项目》中的乙、丙类医药的,分别先由个人自付15%、30%后,再按上表规定支付。2.特殊病种是指慢性肾功能不全的肾透析、各种恶性肿瘤、器官移植后抗排斥免疫调节剂治疗、重型和中间型地中海贫血、血友病等5个病种;其他病种是指除了特殊病种外的门诊特殊慢性病病种。
门诊慢性病各种病种实行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具体详见下表,超过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以上部分的医疗费用由个人支付。
04、学生意外伤害医疗待遇
在校学生在本校校园内或学校组织的活动中以及上下学途中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年度内发生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5000元以下(含5000元),由基金支付80%;需住院治疗的,按住院规定比例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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