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除身份证外,已提供并已扫描存档的申请材料,如无变更可无需重复提供。租赁商品住房需到场面签相关材料,不得委托代办。
办理材料:
租赁合同未登记备案的:
1.本人身份证;
2.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或本人I类银行卡;
3.申请人及配偶的无房证明;
4.申请人及配偶的婚姻关系材料;
(第3项南宁市行政区域内房产情况可授权查询无需提供,第4项广西区内登记结婚的可授权查询无需提供,但核查信息缺失或有异议的仍需提供)
5.按生育多子女家庭租房提取政策申请提取的,还需提供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或载明子女关系的居民户口簿;
6.按在实际工作地无房且租房政策申请提取的,还需提供缴存单位出具的工作地证明、缴存人及配偶在缴存人工作地无房的查档证明、婚姻关系材料。
说明:
1.生育多子女家庭是指符合国家生育政策,至少有一个未成年子女的二孩及以上家庭。
2.在实际工作地无房且租房的是指缴存人实际工作地在南宁市行政区域以外,本人及配偶在该地(含区、县)无自住住房且租房自住的。
2.工作地无房的查档证明在出具当月有效。
租赁合同已登记备案的:
1.本人身份证;
2.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或本人I类银行卡;
3.房屋租赁备案证明(该证明未显示每月租金的,还应提供租金缴交凭证);
4.申请人及配偶的无房证明;
5.申请人及配偶的婚姻关系材料;
(第3、4项南宁市行政区域内租赁备案和房产情况可授权查询无需提供,第4项广西区内登记结婚的可授权查询无需提供,但核查信息缺失或有异议的仍需提供的)
6.按新市民、青年人、城镇住房收入困难家庭支持政策申请提取的,还需提供以下资料:(1)属新市民的,提供户口簿。(2)属青年人的,根据身份证年龄判定。(3)属城镇住房收入困难家庭的,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低收入家庭认定证明(即低保、特困、低边或支出型困难家庭认定证明)。
说明:
1.租赁合同已登记备案是指房屋租赁合同在住建部门已办理登记备案。
2.新市民是指申请提取时,未获得南宁市户籍的缴存人(铁路缴存职工按实际工作地确定)。
3.青年人是指申请提取时,年龄在40周岁以下(含40周岁)的缴存人。
4.城镇住房收入困难家庭人员是指申请提取时,经民政部门认定的低保家庭、特困家庭等。
租住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的:
1.本人身份证;
2.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或本人I类银行卡;
3.申请人及配偶的无房证明;
4.申请人及配偶的婚姻关系材料;
5.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还需提供与住建部门或运营单位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租金缴交凭证;
6.租住保障性租赁住房的,还需提供租赁备案证明、租金缴交凭证。
(第3、4项南宁市行政区域内公租、保租房租赁情况和房产情况可授权查询无需提供,第4项广西区内登记结婚的可授权查询无需提供,但核查信息缺失或有异议的仍需提供)
提取时限和额度:
租赁合同未登记备案的:
提取频次:可每月提取一次或多月累计提取一次。
提取额度:不超过申请提取时其个人账户余额且不超过下列提取额度标准:
1.青秀区、西乡塘区、江南区、兴宁区、良庆区、邕宁区、武鸣区和铁路分中心缴存人:1000元/月/人;生育二孩的缴存人1200元/月/人;生育三孩的缴存人1400元/月/人。
2.横州市、隆安县、马山县、上林县、宾阳县缴存人:900元/月/人;生育二孩的缴存人:1100元/月/人;生育三孩的缴存人:1300元/月/人。
3.在实际工作地无房租房的,1000元/月/人。
租赁合同已登记备案的:
提取频次:租赁合同期间,可每月提取一次或多月累计提取一次。
提取额度:不超过申请提取时其个人账户余额且不超过下列提取额度规定:
1.每月可提取额度不超过已登记备案的租金价格且不超过3000元/月(夫妻双方提取额度合计不超过上述规定)。
2.新市民、青年人、城镇住房收入困难家庭的缴存人租赁商品住房备案的,每月可提取额度不超过已登记备案的租金价格,不受3000元/月限额的限制。(夫妻双方提取额度合计不超过上述规定)。
租住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的
提取频次:租赁合同期间,可每月提取一次或多月累计提取一次。
提取额度:不超过申请提取时其个人账户余额且每月可提取额度不超过已登记备案的租金价格。(夫妻双方提取额度合计不超过上述规定)
备注:
1.所有提取材料均需提供原件。
2.银行卡可登录南宁公积金中心个人网厅进行绑定,绑定后可无需提供实体卡。办理业务前请确认银行卡状态正常。
3.委托代办的:需提供申请人书面授权的《提取住房公积金委托书》和《个人声明》(需申请人签名按手印)和代办人身份证原件。《提取住房公积金委托书》、《个人声明》可登录南宁公积金中心网站下载。
4.除身份证外,已提供并已扫描存档的申请材料仍在有效期内的,如无变更可无需重复提供。
5.申请提取时婚姻状况较上一次提取时发生变化的,提供结婚证或离婚证、法院判决离婚的生效文书等婚姻关系变化材料(广西区内登记结婚、离婚的,经授权查询可无需提供,但核查信息缺失或有异议的仍需提供)。
6.申请人属港澳居民的,提供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属台湾居民的,提供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属外籍人士的,提供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
注意事项:
1.申请人及配偶在同一租赁期间内仅可按同一套住房同一种租房类型及对应的提取额度计算方式办理租房提取,多个租房提取类型政策不可叠加使用。
2.各租房政策执行时间及提取额度标准如下:(1)租赁合同未登记备案提取额度标准为:2015年1月—2019年3月480元/月/人;2019年4月-2022年5月720元/月/人;2022年6月—2023年5月900元/月/人。(2)生育多子女的支持政策起始时间为2022年11月,2022年11月—2023年5月,生育二孩的1100元/月/人;生育三孩的1300元/月/人。(3)租赁合同备案提取政策(不超过3000元/月)起始时间为2023年6月。(4)新市民、青年人、城镇住房收入困难家庭人员和租住保障性租赁住房按实际租金提取政策,实际工作地无房租房提取政策起始时间为2024年10月。已按原租房提取政策办理了租房提取业务的,不再按照新政策标准补充提取差额。
3.从未提取过的,提取额度计算起始时间不早于2015年1月且不早于申请人最近一次在南宁公积金中心开户缴存的起始月。
4.职工及配偶名下有自住住房或办理过租赁自住住房以外的住房消费提取的,提取额度从该房屋所有权转移次月起算。
5.夫妻离婚后,离婚协议约定或法院判决将房产归一方所有,未办理房屋产权变更但另一方实际处于无房状态需要租房自住的,无房一方提供租房合同、支付租金的转账凭证及明确房屋产权分割的材料,经南宁公积金中心核实后,可办理租房提取。房屋产权分割材料包括民政部门备案的离婚协议、生效的公证书或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等。离婚协议约定或法院判决取得房产的一方不可再申请租房提取,未取得房产的另一方不可就该房产申请住房消费类提取。
6.南宁公积金中心因调查核实需要,可要求职工进行解释说明或补充材料。未尽事宜以《南宁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修订)》和《南宁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等有关规定为准。
温馨提示:
租赁合同未登记备案、租赁合同已登记备案、租住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提取均可通过南宁公积金中心网站或微信公众号、爱南宁APP(搜索“南宁公积金”)、支付宝APP(搜索“南宁公积金”)登录个人网厅“零材料”线上办理。按多子女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支持政策进行提取的,首次提取时需提供材料到柜面办理,经登记且首次提取成功的,后续可在线上办理。新市民、青年人、城镇住房收入困难家庭人员、实际工作地无房租房提取等,请前往南宁公积金中心柜面办理,待系统改造完成后逐步开放线上办理渠道。
温馨提示:微信搜索公众号南宁本地宝,关注后在对话框回复【租房提取】,获取南宁租房提取公积金办理指南+额度+次数、网上办理入口、查询申请类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