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当事人遗失、损毁婚姻登记证,或婚姻登记证上的个人信息与现持有的有效身份证件上的个人信息不一致的,可以准备户口簿、居住证等材料前往婚姻办理点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
补办条件
1、南宁市户籍居民或原办理登记的机关在南宁市内。
2、申请人现今仍然维持与办理登记时一致的婚姻状况。
3、申请人的离婚证遗失或损毁。
4、申请人户口簿上已注明离婚。
注:若户口簿上没有注明离婚,不可补发离婚证,可出具《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
补办材料
(一)本辖区居民
1、户口簿 (其中“婚姻状况”应注明“已婚”或“离婚”);
2、居民身份证 ;
(二)外国人、出国人员、华侨
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三)香港、澳门、台湾居民
1.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2.有效身份证件;
(四)相关证明材料
1.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出具的档案复印件;
2.婚姻登记档案遗失的,当事人应当提交能够证明其婚姻状况的证明;
3.委托办理:有婚姻登记档案的当事人因故不能到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
委托办理应当提交:
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当事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和委托书。(委托书应当写明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的时间及承办机关、目前的婚姻状况、委托事由、受托人的姓名和身份证件号码。
受委托人应当同时提交本人的身份证件;
4.婚姻登记档案遗失的,须双方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香港居民除提交上述证件证明材料外还需提交经香港委托公证人公证的《申请补办夫妻关系证明声明书》)
(五)相片
当事人提交3张2寸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补领结婚证)或2张2寸近期半身免冠单人照片(补领离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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