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条件
1、当事人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依法颁发的结婚证;
2、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是本辖区内的常住户口;
4、申请离婚登记的双方当事人必须共同到辖区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5、当事人持有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办理材料
(一)本辖区居民
1、户口簿 (其中“婚姻状况”应注明“已婚”);
2、居民身份证 ;
3、结婚证;
4、离婚协议书。
(二)外国人(持非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且拥有外国国籍者)
1、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2、结婚证;
3、离婚协议书。
(三)香港、澳门、台湾居民
1、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2、有效身份证件;
3、结婚证;
4、离婚协议书。
(四)出国人员、华侨
1、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2、结婚证;
3、离婚协议书。
(五)相片(婚姻登记处不设有照相点,请提前自行准备)
1、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每人2张。
2、光面相纸,红色背景,无白边,粘贴尺寸35mm×45mm 。
(注:自行准备一式三份(不必签名),需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见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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