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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2025-01-07 17:52【我要纠错】

【导语】:南宁市住建局组织起草了《南宁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本文为你带来南宁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南宁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根据《国务院关于规划建设保障性住房的指导意见》(国发〔2023〕14号)等文件精神,为规范本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保障城市工薪收入群体的基本住房需求,加快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准入、配售、管理等工作,在学习借鉴外地城市有效做法和先进经验基础上,结合实际,市住建局组织起草了《南宁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九章五十四条,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政策支持,第三章建设管理,第四章价格管理,第五章准入管理,第六章配售管理,第七章售后管理,第八章监督管理,第九章附则。明确了保障范围、准入条件、审核流程、户型面积、配售价格、配售规则、封闭管理等内容。主要内容说明如下:

  (一)保障范围。《办法》明确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面向本市市辖区城镇户籍家庭,公交司机、环卫工人、辅警、城管协管员、交通协管员等从事城市公共服务人员,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企业引进人才等4类工薪收入群体住房困难家庭配售。

  (二)准入条件。《办法》明确根据群体类别分类设置准入条件,具体为:

  1.本市城镇户籍家庭条件:常住户口登记在本市市辖区城镇范围;在本市市辖区城镇范围内无房或家庭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低于22平方米;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本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5倍;申请当月前12个月内在本市市辖区范围内连续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2.公共服务人员条件:无本市户籍要求;在本市市辖区城镇范围内无房或家庭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低于22平方米;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本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5倍;申请当月前12个月内在本市市辖区范围内连续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3.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条件:无本市户籍要求;在本市市辖区城镇范围内无房或家庭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低于22平方米;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本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5倍;申请当月前12个月内在本市市辖区范围内连续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4.企业引进人才条件:无本市户籍要求;取得普通高校专科及以上学历、中级及以上职称或者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在本市市辖区城镇范围内无房或家庭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低于22平方米;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本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倍;申请当月前12个月内在本市市辖区范围内连续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办法》还明确单身人员申请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应当年满30周岁。

  (注:据统计部门数据显示,2023年南宁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44469元)

  (三)禁止情形。《办法》明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

  1.已享受过房改房等政策性住房或者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未按规定腾退的;

  2.已购买市本级限价普通商品住房的;

  3.已享受市本级高层次人才购房补贴的;

  4.已申请市本级直管公房、人才公寓或者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等其他住房保障,未承诺在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时自愿退出的;

  5.按规定不得申请的其他情形。

  (四)审核流程。《办法》明确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实行三审一公示,申请人提出申请→街道办受理、初审、核对收入→城区复审(不动产登记机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对有关信息)→市住建部门终审并公示,给予发放准购资格。申请人取得的《南宁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准购资格证》,有效期两年。

  (五)户型面积。《办法》明确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户型面积原则控制在50—120平方米之间,以90平方米左右的户型为主。

  (六)配售价格。《办法》明确新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价格按基本覆盖划拨土地成本和建安成本、据实核算的相关成本、加适度合理利润的原则测算确定,可允许项目间资金平衡。

  (七)配售规则。《办法》明确了选房报名规则,选房名单及顺序的确定,合同签订等内容。

  1.报名规则。市住建部门根据准购资格受理审核情况和项目房源建设进展情况,组织开展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报名选房工作。1人户家庭只能报名二房及以下户型配售型保障性住房。

  2.选房名单及顺序。选房名单及顺序根据报名选房申请人《南宁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准购资格证》编号先后顺序及房源套数,按1:1比例确定。

  3.合同签订。入围选房申请人应当在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公布的时限内认购选房,并且应当在选定房源之日起15日内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购房合同。

  (八)封闭管理。《办法》明确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实行严格封闭管理,禁止以任何方式违法违规将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变更为商品住房流入市场。并规定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自签订购房合同之日起不满5年的,不予回购;满5年的,因购房人工作变动离开本市等特殊原因确需退出的,由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按规定组织回购,具体回购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九)监督管理。《办法》明确了对违反选房规则、骗购等行为的处理。

  1.申请人两次入围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选房名单但不参加选房的,视同放弃准购资格,申请人自第二次放弃选房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

  2.申请人选房后不在规定时间内签订购房合同的,视同放弃准购资格,申请人自应签订购房合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

  3.申请人、购房人存在隐瞒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等不符合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申请条件的情况的,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购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等违规情形的,已获得准购资格证尚未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取消其准购资格证,申请人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已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按规定组织回购,申请人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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