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 2 分:
1、连续驾驶机动车超过 4 小时没有停车休息或停车休息时间少于 20 分钟的;
2、在高速公路匝道、加速车道或者减速车道上超车的;
3、违反禁令标志、警告标志、禁止标线、警告标线指示的;
4、客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没有达 20%的;
5、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没有达 30%的;
6、行经交叉路口不按规定行车或停车的;
7、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的;
8、在同车道行驶中,不按规定与前车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的;
9、行经人行横道,不按规定减速、停车、避让行人的;
10、在没有划分中心线和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不按规定行驶的;
11、在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 救险车及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机动车,驾驶 的机动车牵引挂车的;
12、不按规定牵引故障机动车的;
13、驾驶和乘坐二轮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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