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取条件
一、提取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自住住房不包括商业用房、办公用房、别墅、商铺、车库、地下室以及其他非自住住房的构筑物。
二、大修自住住房还应符合:房屋危险性鉴定达C级或D级。
三、缴存职工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缴存职工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后仍不足以支付该笔住房消费支出的,缴存职工的父母、子女(以下简称直系亲属)可在规定的提取额度内申请提取各自的住房公积金。
提取材料
建造自住住房:
1.本人身份证;
2.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或本人I类银行卡;
3.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材料(属农村宅基地建房的,提供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材料);
4.建房费用发票或收据。
翻建自住住房:
1.本人身份证;
2.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或本人I类银行卡;
3.原房屋不动产权证;
4.旧房翻建许可证材料;
5.房屋翻建费用发票或收据。
大修自住住房:
1.本人身份证;
2.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或本人I类银行卡;
3.不动产权证;
4.经行政主管部门认证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房屋危险性鉴定报告;
5.大修工程合同;
6.大修费用发票或收据。
直系亲属提取:
1.本人身份证;
2.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或本人I类银行卡;
3.直系亲属关系材料:包括对应的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结婚证、亲属关系公证书或法院判决书、裁定书等;
4.建房、翻建、大修的人不在南宁公积金中心缴存的,应提供其缴存的公积金中心出具的该笔住房消费已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凭证或回执;
5.根据本表对应的提取类型提供相应的建房、翻建、大修材料。
备注说明:
1.所有提取材料均需提供原件。
2.银行卡可登录南宁公积金中心个人网厅进行绑定,绑定后可无需提供实体卡。办理业务前请确认银行卡状态正常。
3.以配偶的建造、翻建、大修材料申请提取的,需提供结婚证(广西区内登记结婚的,经授权查询可无需提供,但核查信息缺失或有异议的仍需提供)。
4.申请提取时婚姻状况较上一次提取时发生变化的,提供结婚证或离婚证、法院判决离婚的生效文书等婚姻关系变化材料(广西区内登记结婚、离婚的,经授权查询可无需提供,但核查信息缺失或有异议的仍需提供)。
5.除身份证外,已提供并已扫描存档的申请材料仍在有效期内的,如无变更可无需重复提供。
6.委托代办的:需提供申请人书面授权的《提取住房公积金委托书》(需委托人签名按手印)和代办人身份证原件。授权的委托书可登录南宁公积金中心网站下载。直系亲属提取须本人亲自到场办理,不得代办。
7.申请人属港澳居民的,提供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属台湾居民的,提供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属外籍人士的,提供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
提取时限
1.建造、翻建房:
自批准建设证件出具之日起两年内提取一次。
2.大修房:
自房屋危险性鉴定报告开具之日起两年内提取一次。
提取额度
1.建造、翻建房:
不超过申请提取时其个人账户余额且同一套住房所有符合条件的提取人提取金额合计不超过实际支出的建房费用(不包含装修装饰费用)。
2.大修房:
不超过申请提取时其个人账户余额且同一套住房所有符合条件的提取人提取总额不超过实际支出的大修费用(不包含装修装饰费用)。